蚌埠医学院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管理办法
院办公室[2012-08-13 15:16:39]
        一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体,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,均需签订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。
  二、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由安徽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制定,由院学生处统一购买,按专业进行编号,各系按毕业生实有人数统一领取。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,每套一式四份。
  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、复制、翻印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。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,如果因破损等情况不能使用,可持原件到学生处申请更换。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不得挪用、转借、涂改,否则视为无效,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  四、经过“双向选择”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书签署意见后,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书的签订工作。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(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,按事先约定,缴纳完违约金),毕业生提出申请,经所在年级、系审核,报学生处,并将原协议书交还学生处,向学校缴纳1000元违约金。
  五、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,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。到毕业生派遣时,毕业生回原生源地就业。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,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,经所在年级、系审核,经学生处调查完毕之后酌情处理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,学生处方予受理:
        1、经核查,协议书未与任何单位签约,确实属于遗失者。
        2、学生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十天以上。
        3、毕业生必须向学校交一定的费用。先预交1000元押金,毕业时查明毕业生确实未与任何单位签约,退还500元。
        六、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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